針對在非訴階段與仲裁、訴訟、執行程序中因合同當事人不誠信造成的“送達難”現象,北京四中院建議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并確認其法律責任,通過規范化、模板化的合同條款約束當事人履行誠信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
當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則,以協議形式約定送達地址,并不違反相關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且有利于提高效率,減輕當事人成本,應當得到尊重和認可。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在全市率先發出《關于有效維護金融債權解決“送達難”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建議銀行、金融機構以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明確法律責任的方式解決“送達難”問題,同時該院制作規范化、模板化合同建議條款,促進合同當事人履行誠信義務。
北京四中院作為全國首批跨行政區劃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綜合改革試點法院,在北京市跨區劃管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案件、涉外及涉港澳臺商事一審案件以及跨區劃的環境資源、食品藥品安全等重大民商事案件。2015年初,四中院在調研、審理的涉外商事、金融借款等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債務人不誠信履約,惡意逃避送達的現象比較突出。
2015年12月,北京四中院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5年四季度政銀企溝通交流會暨銀行資產管理專題座談會”上向行政主管部門、銀行、金融機構提出以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并約定明確的法律責任的方式,解決非訴階段、仲裁、訴訟等程序中的“送達難”問題,從而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有效維護金融債權。
2016年3月,北京四中院在全市率先向銀行發出《關于有效維護金融債權解決“送達難”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運行期間得到銀行的認可與支持。2016年6月,四中院為進一步推動該項工作,集中向金融機構主管部門以及銀行發送該司法建議。
“送達難”在非訴階段體現為債務人逃避債務,拒絕簽收債權人的各種文件,包括催款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導致債權難以實現。在仲裁、訴訟和執行階段體現為案件受理后,無法送達起訴書、證據、開庭傳票等。如果當事人在外地,還要耗費時間、人力,提高經濟成本去送達,仍然可能被拒收。如果無法采取直接送達等方式,法院要進行公告送達,不但增加訴訟成本,還會延長審理期限。一件案件中的公告送達包括送達起訴書、開庭傳票、裁判文書,如果上訴還要公告送達上訴狀。公告送達起訴書和開庭傳票,需要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再留出十五天答辯期和三十天舉證期限,僅此一項工作就要三個多月。一旦案件涉及“送達難”,其審理周期就會長達一年甚至二年的時間。因此,約定送達地址、明確法律責任至關重要,這樣就可以直接郵寄送達,案件審理期限會大大縮短。同樣,公告審理一、二年的案件,會在三個月到半年內審結,可有效提高審判效率,讓債權人權利及時得到維護。
近幾年,我國現行民事送達制度雖然有了較大的發展,但依然不能徹底有效解決“送達難”的問題,在尚未建立普遍意義上的送達地址申報與變更制度的情況下,為有效解決當事人在非訴階段與仲裁、訴訟等程序中因不誠信造成的“送達難”現象,北京四中院建議通過合同約定送達地址并將其適用范圍覆蓋非訴階段與仲裁、訴訟程序,進行有效的司法確認,與送達程序相銜接,具有現實的社會意義。同時,該司法建議可以適用于所有合同類型案件,這意味著解決“送達難”有了新的方法與路徑。
北京四中院對解決“送達難”問題提出的主要建議內容:
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并確認其法律責任,通過規范化、模板化的合同條款約束當事人履行誠信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
1、明確在民商事合同中就送達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及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所作的約定,屬于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有效送達地址的確認和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有效送達地址的確認和當事人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當事人依合同約定承擔有效送達的法律后果;
2、建議合同條款明確約定送達地址的適用范圍包括非訴階段和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3、建議合同條款約定了當事人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的通知程序;
4、建議合同條款提示以下法律后果: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當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5、建議該條款以明確醒目的方式進行了特別提示(條款字體加粗加重)。對于上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送達地址,法院進行送達時可直接郵寄送達,即使被告未能收到法院郵寄送達的文書,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約定,也應當視為送達;
6、建議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如當事人應訴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確認的送達地址為準(仲裁同前);
7、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實踐中,當事人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滿足上述地址送達條件,應當產生上述地址送達的同樣法律效果。采用電子通訊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當保留相應的備份材料及相關的視頻截圖;
8、建議約定送達地址確認的當事人包括合同相對方及擔保人等,在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時應與各方當事人均簽訂該條款。
附《關于有效維護金融債權解決“送達難”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模板
四中院建議的合同條款:
約定合同送達地址條款范本(以下條款均加粗加重):
XXXA公司(銀行)與XXXB公司(個人)就XXX合同中涉及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送達時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約定:
1、XXXA公司(銀行)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____。
2、XXXB公司(個人)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____。
3、雙方該送達地址適用范圍包括雙方非訴時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4、XXXA公司(銀行)的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通過______的方式向XXXB公司(個人)進行通知;XXXB公司(個人)的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通過_______的方式向XXXA公司(銀行)進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訴訟程序時當事人地址變更時應當向仲裁機構、法院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
XXXA公司(銀行)或XXXB公司(個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雙方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當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的,以變更后的送達地址為有效送達地址。對于上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送達地址,法院進行送達時可直接郵寄送達,即使當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郵寄送達的文書,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約定,也應當視為送達。
5、糾紛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如當事人應訴并直接向仲裁機構、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機構、法院提交確認的送達地址為準(該送達地址適用上述第3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及送達的法律后果)。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