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發布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全部納入其中。
目前在我國,三類融資租賃公司分別適用不同的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外資租賃公司分別適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而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尚無專門的管理辦法。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或將彌補內資融資租賃管理辦法的缺失。
按照現行規定,三類融資租賃公司的準入條件差異較大,金融租賃公司、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分別為5億元、1000萬美元、1.7億元。關于租賃物范圍的規定也有所差異,金融租賃公司為“固定資產”,外商租賃公司為各類動產和飛機、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而對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范圍尚無明確規定。
2012年8月,商務部發布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將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的租賃物范圍規定為“可以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應作為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但這一規定并未在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得到延續,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租賃物范圍的規定仍然“空懸”。
《征求意見稿》增加規定“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須為在境外已合法注冊并已開展實質性經營活動的企業和經濟組織”,還明確規定“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并客觀評估售后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不過,融資租賃企業的準入條件、設立程序和租賃物范圍卻未在《征求意見稿》中有所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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